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略)。
被告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海河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街X号。
被告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X号院X号楼三层A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千五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