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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广瑞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喜多朗蛋糕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546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5469号

原告北京广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号富华大厦B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4-302。

被告北京市喜多朗蛋糕店,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建功北里。

负责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赵文利,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广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瑞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喜多朗蛋糕店(以下简称喜多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对本案起诉条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广瑞公司起诉书上的被告为北京市喜多朗蛋糕店,此店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经营者为李某。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起诉个体工商户应以经营者为被告,不能以字号为被告。因此,广瑞公司起诉被告主体有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广瑞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广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余款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00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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