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广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号富华大厦B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4-302。
被告北京市喜多朗蛋糕店,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建功北里。
负责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赵文利,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广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瑞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喜多朗蛋糕店(以下简称喜多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对本案起诉条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广瑞公司起诉书上的被告为北京市喜多朗蛋糕店,此店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经营者为李某。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起诉个体工商户应以经营者为被告,不能以字号为被告。因此,广瑞公司起诉被告主体有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广瑞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广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余款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某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00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