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陈某某(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辉,湖南省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曾用名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二○一○年八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6018元,减半收取3009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奇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罗芳海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