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陈某某(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辉,湖南省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曾用名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二○一○年八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6018元,减半收取3009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奇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罗芳海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