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华菱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方平,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铁五局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向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限其于2009年11月19日之前交纳上诉受理费。但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交纳。
本院认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受理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华菱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芳海
审判员黄某奇
审判员王勇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汪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