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河北教育出版社总编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宁,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嘉松中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
被告北京三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温特莱中心B座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
被告北京好记之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大望写字楼)509、X室。
法定代表人芦某某,经理。
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秀锦,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诉被告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好记之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于200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羽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