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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70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7045号

原告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撰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教育报刊社法律事务室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被告花山文艺出版社,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路新文里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向东,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花山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梁某某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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