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撰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教育报刊社法律事务室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被告花山文艺出版社,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路新文里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向东,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花山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梁某某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韩羽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