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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决定书

(2010)长中刑监字第X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因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茶陵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于2010年5月4日以长检刑抗字[2010]X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认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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