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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X,女,出生于(略),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86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张晓龙,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张晓飞,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被告张某某于1995年10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1986年12月22日结婚证一份;2、户口本一份;3、2010年4月7日询问被告父亲张福德笔录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张某某外出常年不在家的事实。

被告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1986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张晓龙,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张晓飞,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1995年被告张某某离家出走至今。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不与家人沟通联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生

审判员尚东亮

审判员刘建东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富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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