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退休干部,住(略),系原告李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系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1966年12月生,汉族,临武县人,系临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系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贺某(招)平,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本县X乡X村委会第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当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某忠
审判员石辉群
人民陪审员何辉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莎
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