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制作的苏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决定书,于2009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月5日前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有部分款未交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盘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中权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