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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诉胡XX追索劳动报酬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XX,女,原告员工。

被告张XX,女。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一次性支付被告张XX人民币4,5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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