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XX,女,原告员工。
被告张XX,女。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一次性支付被告张XX人民币4,5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