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号。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湘南学院教师,原住(略)。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工商局职工,系被执行人王某某之妻,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9)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李中权
审判员易香香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