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民合村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志刚,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民合村X组。
负责人闫某乙,男,系(略)组长。
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甲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民合村X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闫某甲诉称,请求被告给付原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称,双方可以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民合村X组于2010年3月5日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闫某甲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原告闫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丁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