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南房某南一组村民,住(略)。
被告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民,住(略)。
被告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第一被告,系第一被告之妻。
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房某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同村。2007年11月30日,二被告因侄子看病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2000元,第二被告并向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予给付。故诉诸法院,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同意法院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房某某、邱某某向原告闫某某借款2000元的事实双方予以确认;被告房某某、邱某某于2010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闫某某2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被告房某某、邱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