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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梁某甲与湖南玖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绥宁县长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陈某乙、魏某某、刘某某、贺某某、肖某丙、苏某某、肖某丁、梁某戊、申冬艳、于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住(略)。

原告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范军,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玖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湖南省林业科学院办公楼X、908-914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兴,湖南玖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绥宁县长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湖南省绥宁县X镇绿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居民,住(略)。

被告肖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略)。

被告肖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梁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申冬艳,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绥宁县X镇X路X号。

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梁某甲与被告湖南玖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绥宁县长荣林业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陈某乙、魏某某、刘某某、贺某某、肖某丙、苏某某、肖某丁、梁某戊、申冬艳、于某某、邓某某、陈某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梁某甲于2010年7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梁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某某、梁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1012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陶某某、梁某甲负担。

审判员陈某平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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