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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刘某丁、刘某戊、肖某某、第三人兰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剑峰,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兴,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第三人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刘某丁、刘某戊、肖某某、第三人兰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长陈某平

审判员陶继稳

人民陪审员肖某东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姚远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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