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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永红商店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一飞,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太平组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诉称,原告系个体经营户。2000年6月底,被告以建牛棚为由让原告为其送石棉瓦1000块并约定每块9元。原告按约定给被告送去1000块石棉瓦,2000年7月7日原告又将被告剩余的40块拉回,以上共计960块。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石棉瓦款864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未给付,故诉诸本院,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石棉瓦款8640元及逾期利息6286.8元,合计人民币x.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欠款属实,同意法院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欠原告朱某某石棉瓦款8000元双方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1月8日前支付原告朱某某2000元,下余6000元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朱某某,逾期未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双倍利息支付;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原告朱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一0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王香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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