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勇(特别授权),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游某某,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X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以双方庭前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洪青万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