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北京民智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汇邦科技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X路甲X号X门X号。
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当代世界出版社副编审,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以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为由,于2005年10月26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称:原告为已故画家王某观先生的子女。王某观先生于1989年应北京市宣武区政协之邀,为《北京老天桥》一书作画共十余幅并出版。近日,原告发现王某观先生创作完成的作品《冲茶汤》被当代世界出版社用于其出版的《旧时明月》一书的第35页。该使用未经原告的许可,且未署名亦未支付报酬。原告为王某观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旧时明月》一书从市场召回,将侵权部分撤出销毁;2、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65元;4、承担文印费20元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表示愿意就未经许可使用作品《冲茶汤》的行为向原告表示歉意,并愿意向原告进行赔偿。
查明:二原告之父王某观于1989年创作完成了作品《冲茶汤》,该作品收录于北京出版社于1990年出版的《北京老天桥》一书的第85页。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于2004年5月出版了《旧时明月》一书,在该书第35页使用了王某观的作品《冲茶汤》。被告使用上述作品未经过原告许可,亦未署名和支付报酬,故二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王某观于1997年12月25日去世,其配偶冯瑾于1990年12月12日去世。王某观夫妇育有三个子女,即王某甲、王某龙、王某乙。王某龙于2005年10月19日出具书面声明,放弃在本案中的诉权,不参加本案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当代世界出版社赔偿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冲茶汤》作品使用费及本案诉讼的合理支出共计二千五百元整(已支付);
二、原告王某甲、王某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已交纳)。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