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绥宁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绥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绥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绥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姜某某、关某某、莫某某、刘某某、匡某某、范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协议内容有:一、对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由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六栋厂房、围墙等建筑面积1482.9m2,恢复所占用耕地的种植条件,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二、对处罚决定第二项所处罚款由被执行人缴纳6万元,其余罚款及加罚金,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不再执行。三、本案执行费2000元(包括财产保全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小忠
审判员杨某友
审判员赵立红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