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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中贸联万客隆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075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07544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中贸联万客隆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中贸联万客隆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贸联万客隆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52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潘伟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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