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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575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5750号

原告成都天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三利大厦四层X号)。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留下营门口。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银益,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成都天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科文剑桥图书有限公司、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天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由成都天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51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潘伟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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