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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5305号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遮打道16-X号历山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晓珺,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加拿大籍,中国妇女活动中心职员。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MTV作品《唱这歌》的著作权人。原告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该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妇女活动中心未经涉案MTV作品的著作权人——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的许可,公开放映涉案MTV作品,特此向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表示歉意;

二、中国妇女活动中心自2005年4月10日起,停止公开放映涉案MTV作品;

三、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于2005年4月15日前(含4月15日),通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x元;

四、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不再就本案纠纷向中国妇女活动中心主张任某权利;

五、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中国妇女活动中心负担(于2005年4月15日前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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