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某水产(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班某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吴某
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水产(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某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维修费人民币21,500元并赔偿损失28,000元,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维修余款6,500元及逾期利息。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某水产(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全部诉讼请求;
二、反诉原告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全部反诉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本诉受理费1,037.5元,减半收取518.7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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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审判员吴某国
书记员刘建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