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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北京京都热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415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4155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画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振业,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昊,北京市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都热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北京京都热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05年4月18日以被告目前查无下落待查实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都热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京都热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九十五元,收取二千二百一十八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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