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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龙诉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1010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10107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盘子艺术坊执行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尧,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爽,辽宁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某某于200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北京新华外文书店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减半收取,由张某某负担370.5元。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潘伟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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