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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广州军区南海潮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1010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10106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盘子艺术坊执行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尧,北京市华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爽,辽宁省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军区南海潮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X路X号影视大厦X号楼。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社长。

被告中录音像发行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华视经济文化交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地下一层B139—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广州军区南海潮音像出版社、中录音像发行总公司、北京华视经济文化交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某某于200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广州军区南海潮音像出版社、中录音像发行总公司、北京华视经济文化交流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由张某某负担376元。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潘伟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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