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东方影音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泉堡甲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录德加拉家庭娱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中录德加拉家庭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新世界办公中心南办公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录德加拉家庭娱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海波,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原告中录德加拉家庭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原告中录德加拉家庭娱乐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原告中录德加拉家庭娱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原告中录德加拉家庭娱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五百一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东方影音公司、中录德加拉家庭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七百五十七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黄一丁
二OO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