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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安塞鑫马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某某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塞鑫马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亚安,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塞县畜牧局退休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安塞县烟草公司职工,现住(略)。

上诉人安塞鑫马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0)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0)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乔月霞

审判员雷宏斌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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