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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

委托代理人杨德强,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华,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德强,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某某诉称,198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并于同年1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88年10月生一男孩,取名岳某超,现已成年。由于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彼此感情淡漠,几乎没有任何交流,现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为使双方尽快走出婚姻沼泽,迎接新的生活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与原告虽是经人介绍,但双方情投意合,婚前经常相见,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从没有发生过争吵,儿子的降生进一步加深了双方的感情。原告在外做生意,经常对我及儿子嘘寒问暖,给我们买生活用品。为我们更好的生活,还经常向家汇款。原告虽在外做生意,但我们的感情并没有淡漠,更没有分居。被告认为原告要离婚,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愿,而是经济上受她人所控。为了双方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为了儿子有一个完整的家、为了老母亲的心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0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88年10月生一男孩,取名岳某超,现已成年。原告在外做生意,时常回家,双方没有分居生活。

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共同生活24年,从相识到结婚到儿子的出生直至现在双方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只是原告在外做生意,双方之间的交流减少了,但并没有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为了家庭的和谐,希望原告能够换位冷静思考一下,双方共同努力,其夫妻感情是有可能和好的。故原告岳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不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敏

审判员李加国

人民陪审员仝君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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