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某与金福纺织厂、阿城市X街道办事处平安村民委员会、阿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时间:2004-09-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阿民初字第2802号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高某,男,64岁,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告金福纺织厂。

被告阿城市X街道办事处平安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主任。

被告阿城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局长。

原告高某与被告金福纺织厂、阿城市X街道办事处平安村村民委员会、阿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缓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关玮

代理审判员雷艳红

代理审判员陈景福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