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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周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让瞩,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略)。

法定代理人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周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星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周某某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2010)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周某某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x.82元,李某某自愿赔偿x元,此款在双方领取本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完毕,其余部分的经济损失由周某某的监护人汪某某自负;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共计425元,由周某某负担212.5元,李某某负担212.5元;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肖碧兰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申洁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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