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让瞩,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略)。
法定代理人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周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陈星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周某某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2010)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周某某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x.82元,李某某自愿赔偿x元,此款在双方领取本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完毕,其余部分的经济损失由周某某的监护人汪某某自负;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共计425元,由周某某负担212.5元,李某某负担212.5元;
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肖碧兰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申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