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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明明等与陈亚才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3)高民终字第132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高民终字第1327号

本院2004年3月15日对叶明明、胡之琅、叶蔚江、叶蔚宁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的(2003)高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04)高民终字第X号”应为“(2003)高民终字第X号”。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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