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巩义市荣华节能陶瓷换热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甲。
地址:巩义市X村。
委托代理人翟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巩义市荣华节能陶瓷换热器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GB(略),出票日期:2010年11月25日,出票人:河南省驰源石油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略),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x元),收款人:河南远洋物资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1年5月25日,付款行全称: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款行行号:(略),付款行地址:河南省偃师市X路X号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巩义市荣华节能陶瓷换热器有限公司(开户行:巩义市中行,账号:(略)),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东旭
代审判员:张菲
代审判员:张俊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