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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2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美容时尚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大道横九龙巷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社长。

被告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本院于2003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美容时尚报》社、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04年2月11日以其已与被告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美容时尚报》社、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心就本案处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美容时尚报》社、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仪军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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