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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常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

被告常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物损费等共计人民币3468元;

二、被告常某应于2010年9月28日一次性赔偿原告胡某340元(已履行);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常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郭玮$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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