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8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汉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杜文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起,被告人高某先后向浦东发展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至2009年7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x.4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8年5月,被告人高某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XX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至2008年11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x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2、2008年6月,被告人高某向民生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XX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至2009年7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x.7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3、2008年5月,被告人高某向交通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XX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至2008年11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566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4、2008年5月,被告人高某向上海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XX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至2008年12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53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5、2007年12月,被告人高某向浦东发展银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XX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至2009年3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038.6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被告人高某于2010年7月28日在广西北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完全掌握的其恶意透支交通银行、民生银行、上海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建设银行报案书、催收记录、交易明细、催收信息追踪记录、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复印件、资信调查表、催款函回执,交通银行报案材料、交易明细表、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催收记录,上海银行报案书、催收记录报告、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催款通知书、逾期通知书,民生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缴款告知函,浦东发展银行报案书、交易记录、催收记录、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高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人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退赔赃款等情节,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唐敏

审判员施峗

代理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谭佳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