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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孔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婚后三十年间,被告对原告从不尊重,对家庭、儿子漠不关心,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家务重担全落在原告一人身上。1997年、1999年原告曾两度提起离婚诉讼,终因住房无法解决而未成。之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未曾有丝毫改变。现原告已年老,不能再忍受精神上、身体上、经济上的多重压力,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现有住房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孔某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原告比较挑剔,对被告做的家务看不顺眼,平时双方争吵主要为生活琐事。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关系有所改善。原告曾因犯罪被拘留、判刑,去年刑满后对被告耿耿于怀。今后被告会在生活上更多关心原告,并分担一定的家务,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给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4月1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孔某。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原告曾于1997年、1999年两次起诉离婚,未获准。2008年1月4日,原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3日,原告刑满释放。近年来,因双方未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10年7月7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近年来,原、被告未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之间产生隔阂。现被告表示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其态度是可取的。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失和的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孔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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