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某等与中国标准出版社因出版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3)高民终字第94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高民终字第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42岁,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39岁,汉族,无业,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标准出版社,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民,北京市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某,男,40岁,汉族,中国标准出版社第三编辑市主任,住所(略)。

上诉人黄某某、李某某与上诉人中国标准出版社因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某、李某某,中国标准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马建民、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胡平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迟雅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