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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信息社诉北京精讯云顿数据软件有限公司等复制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362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3624号

原告中国经济信息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经济信息社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致和,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精讯云顿数据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资讯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骆克道X号中央广场汇汉大厦22字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住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庄三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经济信息社诉被告北京精讯云顿数据软件有限公司、中国资讯行有限公司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经济信息社以已与被告北京精讯云顿数据软件有限公司、中国资讯行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精讯云顿数据软件有限公司、中国资讯行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经济信息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经济信息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1元,减半收取,由中国经济信息社负担27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ОО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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