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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新北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健,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女孩赵某某,2007年3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稍有不顺便对原告非打即骂。2009年3月25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邻居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我才逃离家门,带着女儿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分居生活期间,被告对我母女生活和我的病情不管不问,致使我仍有5万余元债务无法还清。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孩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生活费5万元。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月3日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一女孩赵某某(现随原告生活)。2007年3月12日原、被告在新安县行政大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3月25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带女儿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6月15日,原告患上尿毒症,先后在新安县人民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解放军150医院治疗。原告称已用去医疗费用6万余元,而被告却不知去向,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诉讼中,原告表示,孩子抚养费和自己的医疗费可另行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努力培养夫妻感情,生活中即便有矛盾发生,均应互谅互让,原告患病后,被告应尽夫妻扶养扶助的义务,而被告却长期下落不明。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女孩赵某冉一直随原告生活。因被告下落不明,孩子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告表示自己的医疗费和孩子的生活费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故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赵某某由原告郭某某抚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鹏哲

助理审判员刘圈子

人民陪审员陈方龙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张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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