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某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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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部门:
民一庭拟稿人:
年月日核稿人:
年月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以下简称天心支行)。
负责人严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该行员工,住(略)。
被告湖南省华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厦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查明:1994年2月华厦公司与天心支行签订了芙蓉路华顺大厦代建合同,按合同规定每平米价格为3500元,华厦房地产公司在1996年5月31日前全部竣工并交付天心支行使用,华顺大厦至今由天心支行在使用和经营,但华厦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将4598.42平米产权过户给天心支行。天心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本院确认天心支行拥有华顺大厦产权并判令华厦房地产公司将芙蓉南路华顺大厦4598.42平米产权过户给天心支行,本案诉讼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华厦房地产公司承担。鉴于华厦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7月已撤销,但至今也未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天心支行在起诉后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出示了承诺书,承诺:由华顺大厦过户所引起的一切问题均由本行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心支行、华厦房地产公司双方确认天心支行为华顺大厦唯一合法的所有人。
二、华厦房地产公司负责将华顺大厦的产权(面积4598.42平方米,价格约910万元)过户给天心支行,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相关材料提交到有关部门。
三、天心支行应当全力配合华厦房地产公司办理华顺大厦产权过户手续的工作。
四、本次产权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五、就华顺大厦过户事宜,以后所有相关问题均由天心支行承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一审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天心支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詹支粮
代理审判员刘凯
代理审判员谭琼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汪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