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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县X镇湘信汽配商行与被告罗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县X镇湘信汽配商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汽配城。

负责人杨X。

委托代理人胡X,XX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X,男,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X镇湘信汽配商行与被告罗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X镇湘信汽配商行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X镇湘信汽配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县X镇湘信汽配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2元,减半交纳1521元,由原告长沙县X镇湘信汽配商行负担。

审判长张文平

审判员钟发祥

人民陪审员周晓辉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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