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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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与中华医学会侵犯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3)高民终字第1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高民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艳敏,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福强,北京市正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医学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宗某某,副会长兼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简称维普公司)因侵犯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维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艳敏、温福强,被上诉人中华医学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中华医学会作为《中华传染病杂志》、《中华创伤杂志》、《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中华骨科杂志》、《中华放射学杂志》等52种杂志的编辑者,对作品进行选择、编排,付出了独创性劳动,《中华传染病杂志》、《中华创伤杂志》、《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中华骨科杂志》、《中华放射学杂志》等52种杂志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编辑作品,中华医学会是上述杂志的著作权人。维普公司未经中华医学会的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以营利为目的,将《中华传染病杂志》、《中华创伤杂志》、《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中华骨科杂志》、《中华放射学杂志》等52种杂志总共369期刊载的x篇文章中的x篇共x字扫描录入其制作的《数据库》光盘,所使用的文章量占上述杂志刊载文章的85%,侵犯了中华医学会的编辑作品著作权。

维普公司在制作《数据库》光盘的同时,亦将《中华传染病杂志》、《中华创伤杂志》、《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中华骨科杂志》、《中华放射学杂志》等52种杂志的字体设计、格式编排等一并原样收录,无偿占有了中华医学会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构成对中华医学会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侵犯。

维普公司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中华医学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因此维普公司即使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后补充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仍不能视为已经获得中华医学会的许可。

依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关于“编辑作品的付酬标准为每千字3-10元”的规定,并考虑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赔偿,对中华医学会要求维普公司赔偿100万元的请求应予全额支持。中华医学会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财产保全费、审计费亦应由维普公司承担。

依据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判决:1、维普公司停止对《中华传染病杂志》、《中华创伤杂志》、《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中华骨科杂志》、《中华放射学杂志》等52种杂志的复制发行;2、维普公司赔偿中华医学会人民币100万元;3、驳回中华医学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520元、审计费x元,均由维普公司承担。

维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其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在国家和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帮助下,依据国家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就《数据库》制品与重庆版权局、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重庆代理处签订了《著作权委托书》,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集体管理部签订了《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履行了应尽的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一审判决认定其侵权是错误的;2、上诉人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数据库》使用的是过期刊物,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一审判决认定其使用字数错误;3、《数据库》制品是电子出版物,不适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一审判决以此为计算赔偿的依据错误;4、审计结果与一审判决无直接关联,因审计产生的费用应视为被上诉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审计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5、被上诉人权利资格证明《期刊许可证》未经质证,一审判决却予以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中华医学会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维普公司是《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的制作者和发行者,2000年1月,《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更名为《中文期刊数据库》(简称《数据库》)。中华医学会是下列52种期刊杂志的编辑和出版者,这52种杂志是:《中华传染病杂志》、《中华创伤杂志》、《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中华骨科杂志》、《中华放射学杂志》、《中华核医学杂志》、《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中华理疗杂志》、《中华流行病学杂志》、《中华泌尿外科杂志》、《中华医学美容杂志》、《中华麻醉学杂志》、《中华普通外科杂志》、《中华神经科杂志》、《中华实验外科杂志》、《中华肾脏病杂志》、《中华围产医学杂志》、《中华外科杂志》、《中华小儿外科杂志》、《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中华显微外科杂志》、《中华心血管病杂志》、《中华儿科杂志》、《中华血液学杂志》、《中华医院管理杂志》、《中华眼科杂志》、《中华医史杂志》、《中华医学杂志》、《中华妇产科杂志》、《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中华口腔医学杂志》、《中华器官移植杂志》、《中华医学遗传学杂志》、《中华内科杂志》、《中华风湿病学杂志》、《中华航海医学杂志》、《中华老年医学杂志》、《中华精神科杂志》、《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杂志》、《中华手外科杂志》、《中华神经外科杂志》、《中华微生物学和免疫学杂志》、《中华消化内镜杂志》、《中华心律失常学杂志》、《中华眼底病杂志》、《中华预防医学杂志》、《中华物理医学与康复杂志》、《中华消化杂志》、《中华皮肤科杂志》。

维普公司的《数据库》以扫描录入方式,收录了《中华传染病杂志》、《中华创伤杂志》、《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中华骨科杂志》、《中华放射学杂志》等上述52种杂志刊载的文章,具体使用情况是:《中华传染病杂志》1999年第l-4期及2OOO年第2期共载文章208篇,维普公司收录182篇329页,计x字;《中华创伤杂志》1999年第1-6期及2000年第1-2、4-5期共载文章438篇,维普公司收录426篇659页,计x字;《中华儿科杂志》1999年第1-7、9-12期及2000年第1期共载文章485篇,维普公司收录了418篇647页,计x字;《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1999年第4、6期及2000年第1期共载文章125篇,维普公司收录了93篇150页,计x字;《中华放射学杂志》1999年第1-1O期及2000年第1-2、4期共载文章492篇,维普公司收录了448篇815页,计x字;《中华放射医学和防护杂志》1999年第l-4、6期及2000年第2期共载文章256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32篇407页,计x字;《中华风湿病学杂志》1999年第1-3期共载文章37篇,维普公司收录了30篇57页,计x字;《中华妇产科杂志》1999年笫l-7、9、11、12期及2000年第2期共载文章418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96篇507页,计x字;《中华骨科杂志》1999年第2-12期及2000年第1-2期共载文章430篇,维普公司收录了398篇774页,计x字;《中华航海医学杂志》1999年第1-4期共载文章179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26篇199页,计x字;《中华核医学杂志》1999年第1-4期及2000年第1-2期共载文章272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17篇312页,计x字;《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1999年第1-10期及2000年第1-4、6期共载文章578篇,维普公司收录了488篇801页,计x字;《中华精神科杂志》1999年第1、3、4期共载文章123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12篇173页,计x字;《中华口腔医学杂志》1999年第1-6期及2000年第2期共载文章267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22篇402页,计x字;《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1999年第1-6期及2000年第1期共载文章300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03篇380页,计x字;《中华老年医学杂志》1999年第1-6期共载文章240篇,维普公司收录200篇306页,计x字;《中华理疗杂志》1999年第1-6期及2000年第1-2期共载文章348篇,维普公司收录了316篇448页,计x字;《中华流行病学杂志》1999年第1-6期及2000年第1期共载文章284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14篇385页,计x字;《中华麻醉学杂志》1999年第1-lO、12期及20O0年第1、4期共载文章471篇,维普公司收录了430篇729页,计x字;《中华泌尿外科杂志》1999年第1、4期及2000年第1、4期共载文章162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33篇208页,计x字;《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1999年第1-3、5-6期及2000年第2期共载文章189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34篇307页,计x字;《中华内科杂志》1999年第2-12期及2000年第3期共载文章532篇,维普公司收录了441篇753页,计x字;《中华皮肤科杂志》1999年第1-4、6期及2000年笫1期共载文章397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30篇321页,计x字;《中华普通外科杂志》1999年第1-2、4-6期及2000年第1期共载文章279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72篇421页,计x字;《中华器官移植杂志》1999年第1-4期及2000年第2期共载文章196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26篇257页,计x字;《中华神经科杂志》1999年第1-6期及2000年第1期共载文章258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6l篇336页,计x字;《中华神经外科杂志》1999年第1-4期共载文章153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28篇214页,计x字;《中华肾脏病杂志》1999年第1-5期及2000年1-2期共载文章258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49篇431页,计x字;《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杂志》1999年第l-4期共载文章183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47篇364页,计x字;《中华实验外科杂志》1999年第1-4、6期及2000年第1期共载文章386篇,维普公司收录了371篇574页,计x字;《中华手外科杂志》1999年第1-4期共载文章179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6O篇234页,计x字;《中华外科杂志》1999年第1-9、11-12期及2000年第1-2期共载文章478篇,维普公司收录了450篇740页,计x字;《中华微生物学和免疫学杂志》1999年第1-6期共载文章199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88篇427页,计x字;《中华围产医学杂志》1999年第1-4期及2000年第1期共载文章207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80篇303页,计x字;《中华物理医学与康复杂志》1999年第1-4期及200O年第1-2期共载文章256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36篇333页,计x字;《中华显微外科杂志》1999年第1-4期共载文章427篇,维普公司收录了301篇417页,计x字;《中华消化内镜杂志》1999年笫1、3、5-6期共载文章194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70篇211页,计x字;《中华消化杂志》1999年第1-6期及2000年第1期共载文章280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62篇445页,计x字;《中华小儿外科杂志》1999年第l-6期及2000年第1-2期共载文章365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83篇386页,计x字;《中华心律失常学杂志》1999年第1-4期共载文章216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67篇250字,计x字;《中华心血管病杂志》1999年第1-6期及2000年第1期共载文草280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64篇482页,计x字;《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1999年第1-6期及2000年第1期共载文章361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66篇419页,计x字;《中华血液学杂志》1999年第1-9期及2000年第1-2、5期共载文章363篇,维普公司收录了346篇572页,计x字;《中华眼底病杂志》1999年第1-3期共载文章137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11篇18O页,计x字;《中华眼科杂志》1999年笫1-4、6期及2000年第1期共载文章323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93篇4l5页,计x字;《中华医史杂志》1999年第1-4期及2000年第1-2期共载文章227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29篇281页,计x字;《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1999年第1-4期及2000年第1期共载文章139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29篇299页,计x字;《中华医学美容杂志》1999年第1-4期及2000年第1期共载文章179篇,维普公司收录了161篇245页,计x字;《中华医学遗传学杂志》1999年第1-5期及2000年第2期共载文章248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44篇418页,计x字;《中华医学杂志》1999年第3-7、9、11期及2000年第1、3期共载文章378篇,维普公司收录了359篇693页,计x字;《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9年第1-12期及2000年1-2、5期共载文章517篇,维普公司收录了472篇842页,计x字;《中华预防医学杂志》1999年第1-6期共载文章256篇,维普公司收录了236篇322页,计x字。综上,中华医学会主张权利的杂志为52种,共涉及369期,所载文章共x篇,维普公司的《数据库》共收录了x篇x页,共计x字,占中华医学会上述杂志刊载文章的85%。维普公司制作《数据库》光盘时,亦将上述杂志的字体设计、格式编排等一并原样收录。

2000年4月,重庆市版权局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对维普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期刊刊载文章汇编制作成《数据库》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维普公司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系处理版权事宜。2000年5月16日,维普公司与重庆市版权局、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重庆代理处签订著作权委托书,委托重庆市版权局、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重庆代理处全权处理其著作权事宜。2000年12月4日,维普公司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集体管理部就制作《数据库》的许可问题签订《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约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集体管理部许可维普公司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集体管理部管理的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维普公司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集体管理部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同年12月26日,维普公司以支付版税的名义向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电汇x元。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版权局于2000年12月18日、2001年1月10日查缴维普公司的《数据库》光盘共计x张。

一审期间,法院依中华医学会的申请,对维普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并委托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查封的维普公司的财务帐册进行了审计。经审计,维普公司销售《数据库》光盘及《数据库》的其他相关产品所开出的发票都标示为“数据费”,2000年9月-2001年6月共计获利(毛利)x.31元。中华医学会为本案诉讼支付财产保全费5520元。另外,中华医学会还为诉讼支付调查取证费x元,预付审计费x元,维普公司预付审计费5000元。中华医学会没有明确要求法院判令维普公司赔偿100万元的计算方法,以及由于维普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

本院认为: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授权其行使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中华医学会对《中华传染病杂志》、《中华创伤杂志》、《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中华骨科杂志》、《中华放射学杂志》等52种涉案杂志所刊载的作品进行选择、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是涉案杂志的著作权人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人。维普公司使用上述涉案杂志制作《数据库》没有取得中华医学会的许可。维普公司虽在事后就制作《数据库》的许可问题与重庆市版权局、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重庆代理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集体管理部签订了有关合同,并向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集体管理部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但中华医学会没有授权上述机构行使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故维普公司使用中华医学会涉案杂志的行为仍然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维普公司使用中华医学会涉案杂志制作《数据库》侵犯了中华医学会的著作权及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负担本案的审计费用。维普公司关于中华医学会的《期刊许可证》未经质证、不能证明中华医学会为著作权人以及其履行了应尽的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没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审计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维普公司的《数据库》使用中华医学会杂志的字数有误,从而导致维普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错误,应予以纠正。本院根据《数据库》具体使用涉案杂志的字数、维普公司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情况、参照国家版权局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酌情确定维普公司的赔偿数额。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中华医学会的《中华传染病杂志》、《中华创伤杂志》、《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中华骨科杂志》、《中华放射学杂志》、《中华核医学杂志》、《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中华理疗杂志》、《中华流行病学杂志》、《中华泌尿外科杂志》、《中华医学美容杂志》、《中华麻醉学杂志》、《中华普通外科杂志》、《中华神经科杂志》、《中华实验外科杂志》、《中华肾脏病杂志》、《中华围产医学杂志》、《中华外科杂志》、《中华小儿外科杂志》、《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中华显微外科杂志》、《中华心血管病杂志》、《中华儿科杂志》、《中华血液学杂志》、《中华医院管理杂志》、《中华眼科杂志》、《中华医史杂志》、《中华医学杂志》、《中华妇产科杂志》、《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中华口腔医学杂志》、《中华器官移植杂志》、《中华医学遗传学杂志》、《中华内科杂志》、《中华风湿病学杂志》、《中华航海医学杂志》、《中华老年医学杂志》、《中华精神科杂志》、《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杂志》、《中华手外科杂志》、《中华神经外科杂志》、《中华微生物学和免疫学杂志》、《中华消化内镜杂志》、《中华心律失常学杂志》、《中华眼底病杂志》、《中华预防医学杂志》、《中华物理医学与康复杂志》、《中华消化杂志》、《中华皮肤科杂志》等52种杂志的复制发行;第(三)项,即驳回中华医学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华医学会经济损失(包括调查取证费)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

三、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华医学会经济损失(包括调查取证费)共计人民币三十七万五千零六十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由中华医学会负担七百五十元(已交纳),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四千二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五千五百二十元、审计费二万五千元,由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计费五千元,余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由中华医学会负担七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四千二百六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川

代理审判员何马根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三年四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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