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泳桃,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新河派出所竹山园社区一责任区X路X号X栋X门X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欧阳泳桃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欧阳泳桃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雅
审判员熊伟
代理审判员谭琼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