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星原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洪泰商厦505房。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系曹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曹某某与长沙市星原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曹某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雅
审判员熊伟
代理审判员易颖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