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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消费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69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6944号

原告郭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撰稿人,住(略)。

被告消费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安定东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购物导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安定东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之委托代理人周明,北京市华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郭某起诉称:从2003年1月开始,消费日报社主办的《购物导报》的编辑项晖约原告为该报写了6篇稿件,合计x字,分别发表在第1399期,标题为《王今栋收藏另一种生命》,字数1450字;第1407期,标题为《贾鑫半生玉缘》,字数2640字;第1407期,标题为《伊丹的色彩变奏》,字数2500字,标题《喻红目击成长》(署名宗羽),字数2790字;第1411期,标题为《不接吻的时候,我抽雪茄》(署名菲林),字数3200字;第1422期,标题《真雅无华》,字数2220字。被告的编辑承诺在两个月内以100元/千字支付稿酬,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曾与被告多次交涉,仍无结果。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6篇文章稿酬1480元;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的合理支出3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消费日报社和购物导报社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消费日报社和购物导报社共同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郭某一千七百八十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81元,由郭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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