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戴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X区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毛永忠,株洲市X区神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某荣,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万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XX诉被告株洲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受理后,2012年3月9日原告戴XX依法申请追加万XX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戴XX诉称,被告株洲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戴x元工程款,要求被告立即付款。
被告株洲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万XX之间是否有工程款纠纷,作为挂靠公司的XX公司不是很清楚,但第三人万XX在我公司余有太子奶公司清算款251800元,该款我公司同意全某付给第三人万XX,但我公司在本案中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人陈某丁,1、万XX欠原告戴XX工程款属实;2、欠款原因系太子奶公司破产,我方损失工程款400余万元;3、太子奶公司管理人已向XX公司支付破产清算款251800元,第三人万XX同意将该款全某付给原告戴XX作为本案的全某清算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案被告株洲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向原告戴XX支付工程款项的法律责任;
二、第三人万XX在XX公司共计余有工程款人民币251800元,该款由XX公司负责支付给第三人万XX;
三、第三人万XX收到XX公司上述款项后,全某将该款转付原告戴XX;
四、原告戴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某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戴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爱武
审判员舒家良
人民陪审员陈某丁芳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