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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被告消费日报社、购物导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68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6897号

原告郭某某,男,46岁,汉族,自由摄影师、撰稿人,住(略)。

被告消费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定安东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北京市华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购物导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定安东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北京市华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消费日报社、购物导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购物导报社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消费日报社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郭某某于200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消费日报社提出的起诉。

本院认为,郭某某申请撤回对消费日报社提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消费日报社提出的起诉。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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