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广东佳乐影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森威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威影视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双方当事人于2002年7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对协议的执行有争议的,应在森威影视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森威影视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森威影视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不应由我院管辖。因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数额为400万元,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你院管辖。现将此案有关诉讼材料(清单附后)移送你院,请查收。
另请尽快告知你院诉讼费帐号,以便我院将本案案件受理费移转你院。
二oo三年九月十六日